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3-3 来源:卫生部 发布者:lw 点击: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维护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涉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出国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国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

(二)出国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中国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四条资格认定申请者,必须向认定中心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者可委托个人或单位进行申请,受委托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时尚须出具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者,认定中心应当自接到认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认定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者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

第八条认定中心对审核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

第九条审核未通过者,认定中心将通知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个人或单位,退还申请材料中的证件原件。

第十条因认定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须填写补办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经认定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认定中心核实,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的,认定中心注销其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对认定中心出具的结论有异议,申请者可在30日内向认定中心提出质疑。认定中心须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认定中心建立认定查询数据库,为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查询。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和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外国政府、机构和组织提出需要核实是否在中国取得医师、护士资格的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英文),由认定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仅限中国境外使用。

第十八条认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医师、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评论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返回页首

 

       相关新闻  
 
·卫生部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解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健康产品行政许可程序6月...

        业内动态
·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
·全国手足口病疫情稳中有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卫生部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
·中国将进入实施全民保健的国...
·卫生部-嘉道理慈善基金会“...
·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召开
·新定两营养强化国家标准正式...
·“健康奥运 健康中国 健康北...
·蒋作君副部长出席“心的和谐...
·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出席中国...
·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血脂...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资源食...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眼科...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卫生部印发《卫生部2007年...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
·中国首部<电磁波防护服饰...
关于理事会  |  理事会机构  |  理事会杂志  |  理事会章程  |  联系理事会

Copyright © 2006-2008 zgbjy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20106号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 版权所有

设计与制作:互网科技建站